{{ $t('FEZ002') }} 教務處|
說明:
一、依據「屏東縣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」辦理。
二、申請對象: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,現為本縣國中在學之清寒學生,有下列情形之一。
1、持有鄉鎮市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。不包含村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。
2、家庭突然遭遇變故或其他情形致生活陷於困難,經導師查核並出具證明。
三、申請資格:
1、八、九年級在校學生。
2、前一學期學業成績(或一般學科)平均八十分(甲等)以上。
3、操行成績(或綜合表現)無記過以上紀錄。
4、前一學期體育成績七十分(乙等)以上。身心障礙者及奉准免修體育課者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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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 1789-01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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