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教務處|
一、設置源起及目的:
本校校友感念本鄉清寒子弟在校求學,亟須提拔獎掖,故每年捐助本校新台幣拾萬
元整,作為鼓勵清寒優秀學生獎助學金,嘉惠本校學子,特定本辦法。
二、獎勵申請資格、獎項及名額:
(一)申請資格:
本校八、九年級家境清寒學生,品行良好,未受學校警告以上處分(含銷過後)或不
良紀錄者,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提出申請:
1.持有縣市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。
2.學生本人或父母任一方(或監護人)患有長期疾病持有公立醫院證明或身故而影響
家庭經濟者。
3.家庭突然遭遇變故或其他情形致生活陷於困難,經導師出具證明者。
4.父母或監護人非自願性失業且家境確實困難者,經導師出具證明者。
5.父母離異、一方死亡、或失蹤達六個月以上,另一方無力撫養,且無自用住宅者。
6.遭受父母虐待、遺棄致家庭功能不彰,或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、村里長
核發之清寒證明或委託親屬收容而有證明文件者。
7.父母雙亡,而監護人無力撫養者。
(二) 學期清寒獎助學金
每學期八、九年級各取 5 名,每名頒發獎助學金新台幣叁仟伍佰元整。各年級申請
人數超過 5 名時,優先通過低收入戶學生、其次是中低收入戶學生、最後是其餘清
寒學生,各皆依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排序後審定發給。同一學期八、九年級經審
核後若還有剩餘名額,該年級未錄取名額得流用至另一年級。
(三)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優異獎助學金
九年級符合上述申請資格者得提出申請,依申請者該年度參加之教育會考成績排序,
取前 3 名,每名頒發獎助學金新台幣壹萬元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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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{{ $t('FEZ004') }} 2024-09-11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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