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一、請本誠信原則覈實申請。
二、第一次申請者需繳付戶口名簿影本以確認親子關係。
三、收費單據:國中、國小無須繳驗;公私立高中(職)以上繳驗收費單據,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簽名。又未能繳驗收費單據者,得以其他足資證明繳付學雜費(支付)事實之證明文件,併附原繳費通知單申領。
四、經行政院核定減免學雜費者不得重複支領子女教育補助費(需繳回原補助款項或向註冊學校更換全額繳費單始得申請)。
五、申請期限至113年10月9日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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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4-08-28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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