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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2 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(勵)學金計畫
一、 計畫目的 為提供全國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子女適當關懷扶助及獎勵,鼓勵參加技術士 技能檢定取得證照、培養特殊優秀學生才能,增加社會競爭力,爰辦理本計畫。 希望透過獎助(勵)學金的發放,協助減輕其家庭生活負擔,同時激勵其努力 向學,達到為國家人才培育奠基目的。
二、指導、主辦及協辦單位 (一) 指導單位:內政部 (二) 主辦單位:內政部移民署(下稱本署) (三) 協辦單位:教育部、勞動部、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教育局(處)
三、 受理及獲獎公告期間 (一) 系統報名期間:113 年 2 月 22 日至 113 年 3 月 22 日 (二) 紙本申請資料收件截止日:113 年 3 月 29 日 (三) 獲獎名單公告:預計 113 年 5 月底 (四) 以上時間如有異動,將於本署網站公告。
四、 申請人資格定義
1.前款新住民之在臺已設籍子女。 2.且現在臺居住,就讀國內公、私立國小(含)以上(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) 之在學學生,就學滿一學期(含)以上。 3.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(構)之獎助(勵)學金者(低收 入戶、中低收入戶、總統教育獎勵金及特殊才能獎勵金申請者除外;另領 2 取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者,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低收入 戶清寒助學金)。
五、 獎項類別
1.總統教育獎勵金
申請名額不受限制。 (1) 申請資格:新住民子女。 (2) 經各校依教育部「總統教育獎辦理要點」推薦且經總統教育獎委員會遴選獲獎,並持有當年度獎狀或持教育部對外公告之名單者。
2.特殊才能獎勵金
申請名額不受限制。 (1) 申請資格:新住民子女。 (2) 最近 3 年內(110、111 或 112 學年度),符合下列情形之一,得擇一 申請,但同一獎項不得重複請領: A.入選奧運、亞運、世界大學運動會、帕拉林匹克運動會、亞洲盃錦 標賽、世界盃錦標賽、亞洲青年運動會、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、達 福林匹克運動會(聽障奧運會)、亞洲帕拉運動會、亞太聽障運動 會、世界中學生運動會、東亞青年運動會、世界運動會、國際國中 科學奧林匹亞競賽、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、國際性(含亞洲 地區或亞洲暨太平洋地區)身心障礙者運動賽會、國際技能競賽、 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及亞洲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。 B.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運動會、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、全國中等學 校運動會或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獲得個人賽前 8 名者;參加 全民運動會或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,獲得個人賽前 6 名者。本項 個人賽含括參加桌球、羽球、網球雙打及混雙比賽之選手,但不含 該運動種類團體賽之雙打及混雙選手。 C.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語文競賽個人賽、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 賽、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個人賽、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個人賽各類組別 獲得特優、優等者。另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聽覺障礙國民國語文 競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前 3 名者。 D.參加勞動部主辦之全國技能競賽及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各類 組別獲得前 3 名者。 E.110 或 111 學年度獲本類別獎勵金者,於 112 學年度申請時,不得重複持 110 及 111 學年度同樣之獲獎成績再次報名,重複者取消 獲獎資格。
3.優秀獎學金
新住民子女:推薦名額以學校全校在學之新住民子女人數計算,國小 組、國中組及高中(職)組,每滿 60 人得推薦 1 名(未滿 60 人亦得 推薦 1 人);國中組:就讀國內公、私立國民中學,112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 總平均優等或 90 分以上。
4.清寒助學金
新住民子女:推薦名額以學校全校在學之新住民子女人數計算,國小 組、國中組及高中(職)組,每滿 60 人得推薦 1 名(未滿 60 人亦得 推薦 1 人);另大專院校組(含碩、博士生組),每滿 30 人得申請 1 名 (未滿 30 人亦得推薦 1 人)。.國中組:就讀國內公、私立國民中學,112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 總平均乙等或 70 分以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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