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教務處|
說明:
一、依據「屏東縣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
點」辦理。
二、申請對象: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,現為本縣國高學校在學之清寒學生,且其各科成績符合下列標準:
1、學業成績(或一般學科)平均八十分(甲等)以上。
2、操行成績(或綜合表現)無記過以上紀錄。
3、體育成績七十分(乙等)以上。但身心障礙者及奉准免修體育課者不計。
三、國中依總班級數,每三班錄取一名;不足三班以一名計算。每名新臺幤五百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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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1-09-22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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