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教務處|
說明:
一、申請資格:
(一)本縣國中、小學生(不含入學一或七年級新生),以家境清寒或家遭變故(或導師認定)學童為主要對象。
(二)前一學期成績達60分,且無記過處分。
(三)補助金額:國中生每名2,000元。
二、請檢附1.成績證明,2.獎懲記錄證明,3.清寒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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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6-03-05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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