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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獎勵113-114年度推行童軍教育績優個人、學校暨傑出童軍表揚實施計畫

{{ $t('FEZ002') }} 學務處|
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0月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0103260號函辦理。
二、教育部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適性揚才理念、培養五育均衡發展之優質公民,以童軍教育為主軸,辦理獎勵推行童軍教育績優個人及學校暨傑出童軍表揚,俾激勵童軍教育發展。
三、獎勵對象:
(一)績優個人:行政人員及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職員工(含退休人員暨社團指導老師)。
(二)績優學校:高級中等學校、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。
(三)傑出童軍: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童軍,積極參與各項童軍活動,且樂於助人足堪楷模者。
四、評選作業:分為初審及複審,初審由本府依評選指標,邀請童軍專家學者、各地區童軍團體代表及教育行政人員代表共同組成初審小組辦理,完成初審後將推薦之申請資料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複審。
五、送件方式:各項申請類別請貴校於114年11月28日前依本計畫所訂之評選指標,填報「申請表」(如附件)並逐級核章及檢附相關佐證資料,函送本府辦理初審作業。
六、獲獎之績優個人、學校,頒發獎座1座及獎狀1紙;傑出童軍頒發獎狀1紙,並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公開表揚 ,頒獎典禮訂於115年3月19日(星期四)舉行。
七、獲獎個人及單位於3年內不得再行申請。
八、相關佐證資料請檢附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之3年內資料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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