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教務處|
申請條件:
一、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,現為本縣國中在學之清寒學生。
二、學業成績(或一般學科)平均八十分(甲等)以上,研究所學業成績平均八十五分以上,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。
三、操行成績(或綜合表現)無記過以上紀錄。
四、有體育成績者,其體育成績七十分(乙等)以上。但身心障礙者及奉准免修體育課者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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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{{ $t('FEZ004') }} 2024-10-15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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