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1') }} 教學組
{{ $t('FEZ002') }} 教務處|
一、依據本府111年8月12日屏府勞動資字第11150387000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:「(第一項)女工分娩前後,應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八星期;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,應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四星期。(第二項)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,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;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。」復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:「(第一項)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,應使其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八星期;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,應使其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四星期;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,應使其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一星期;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,應使其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五日。(第二項)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,依相關法令之規定。······。」,合先敘明。
三、是此,為利母體調養恢復體力,旨揭產假最遲自分娩或流產之日起算,惟女性受僱者當日勞務提供完成後始分娩或流產者,得以分娩或流產之次日起算。
四、另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10月30日台89勞動3字第0046941號書函、勞動部105年7月26日勞動條2字第1050131733號函及勞動部歷次函釋與前開說明未合部分,自即日停止適用。
五、相關問題請逕洽本府勞動暨青年發展處郭子琳科員,聯絡電話:08-7558048轉305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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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2-08-23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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