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一、依據屏東縣政府113年7月31日屏府人給字第1135035027號函辦理。
二、自113學年度第1學期起,機關於發放公教人員子女 教育補助前,如註冊繳費單有前開折抵前一學期應繳回款 項之相關備註文字,不得重複發放是項補助。請申請人務必注意繳費單有無相關註記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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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4-08-08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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